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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意思是否表示诉讼时效中断 公司执行董事免职期间谁代为履行职责
2022年1月11日  北京合同律师

  高同武,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部分履行意思是否表示诉讼时效中断

在民事纠纷中有诉讼时效这一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向法院提出权利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超过诉讼的时效向法院提出权利诉求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那么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吗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吗

2009年3月,刘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一年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刘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张某出于朋友情面考虑也未曾向刘某索要欠款。2013年7月,张某的母亲因病住院,刘某得知后主动向张某偿还了5万元借款。后张某于2014年3月向刘某索要余款,刘某一直推脱未还。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刘某以张某从未主动索要借款,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张某则称,刘某在2013年的主动还款行为,视为对该笔借款的重新确认,故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刘某主动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刘某后来主动偿还了5万元借款,是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应自刘某偿还5万元借款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主动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因该笔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部分还款行为不能导致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中,因张某一直未曾要求刘某还款,该笔10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使用期满之日即2010年3月起算,至2012年3月届满。刘某于2013年7月的还款行为,是其在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进行的自愿履行行为,该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但在本案中,因该笔10万元借款本身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刘某主动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后,《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债务人在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有效性的认定,规定债务人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具体到本案中来,即刘某不能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张某返还其已偿还的5万元。而不能以此为由,将刘某部分还款的行为性质,强制认定为是其对债务的重新确认的明确意思表示。

因此,基于刘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就是对“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吗”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说明,部分履行是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部分履行约定后,案件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公司执行董事免职期间谁代为履行职责

如果自己想要创业的话,是可以设立公司的。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完整的公司,是需要有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有的小公司可能会有执行董事,那么,公司执行董事免职期间谁代为履行职责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公司执行董事免职期间谁代为履行职责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相当于董事会董事长。小公司股东不多,不成立董事会,以执行董事来代表股东履行职责。

什么是公司执行董事

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独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它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的指示。

执行董事有什么职能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或指定的职能。

因董事会职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的,该原因发生时并未明确归属某位董事职责分工的,则所有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经济。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职务。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需要推选出新的执行董事代表公司。

以上就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如果读者有进一步的问题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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