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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什么 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2021年12月12日  北京合同律师

 高同武,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什么

  通常来说,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之后生效。而实务中也存在签了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1、 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3、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2、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1、无效合同的无效是一种确定的事实状态,不必有人主张其无效,也不必确认其无效, 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对合同是否无效有争议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无效并加以确认。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


  4、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一般来说,没有权力主张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能主动宣告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纠纷的民事纠纷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该无效合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没有原告的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即使发现了某个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能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


  5、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己来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仲裁,或者请求其他主体以仲裁人的身份确认合同无效,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如果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则可以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对合同是否无效作出确认。


  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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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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