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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有哪些?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1年12月12日  北京合同律师

  高同武,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一、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

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还可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违反附随义务第二种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债务人有给付延迟或给付不能时,债权人得解除契约,并未区分何种债务不履行得为解除或不解除契约。并认为非为给付不能达到契约之目的时方可解除。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成立有无,它只是为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

2、构成

违反附随义务的构成是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合同中违约的情况来追究违约,但如果涉及到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处理的,还可能追究侵权方的相关法律。

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该义务是否是随着主义务一起产生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附随义务的履行一般是为了使得合同的主义务能够正常的履行,同时也是为了个合同另一方的主体留下一个表高的印象,也即附随义务并非是一个主要的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从义务是伴随着主义务始终的,任何合同当事人都需要履行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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